最近对政治经济学和比较政治学特别感兴趣,想趁此契机读一些理论著作,形成一套严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同时多涉猎一些过去的和当下的事例。前几天读完了海耶克先生著、殷海光先生译注的《到奴役之路》,读到精辟通透之处亦随手摘抄并留下一两句感想,现在想把这些文字辑录整理下来。海光先生翻译的时候只想作为原书的一个”述要“,因此有部分删减;我也只是摘录了部分最要紧的内容。经此精简,成为了一个一万多字的书钞。摘录的顺序即是原书先后顺序,但是没有按照原书章节划分。为了便于阅读,我按照讨论的核心问题重新整理分节,并且引文中不再使用省略号。能继承两位先生的智慧,实在万分荣幸。我在某处思考的时候,常常能在前后找到海光先生的注语,细细揣摩之仿佛先生导读、我静聆听,师生一堂身临其境,莫不感慨!此书在中文互联网上反响非常,围绕书中观点各方争锋相对,然而真正静下心来读书者有几何?吵来吵去,不见得真正读到了原书主旨。我这份书钞,既为整理,亦期望能作为一个简短的提纲,带众人一览自由主义之思想。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于Long Business Library


海光先生序

我现在说自由主义是一种“主义”,实在有些勉强。我现在之所以用“主义”一词,纯然是因为我找不到更恰合的字眼来表达我所要表达的意义。“主义”一词的用法,在许多情形之下,与现实层界的权势不可分。于是,它变成“只许信奉不许批评”的圣谕。这样一来,它带有权威的阴影,和强制的意味。自由主义即令算是一种主义,也不是这样令人紧张的“主义”;否则根本就失其为自由主义的资格。自由主义可以被反对,可以被批评,而且无宁欢迎批评,它也无惧乎反对和批评。政治层面的自由主义只是自由主义的一个层面而已。**自由主义之最中心的要旨是一种人生哲学,一种生活原理,及人际互动的一组价值观念,或对人对事的态度。它是人本主义的,认为个人是人生一切建构和一切活动的始原起点。个人有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法治的基本出发点和功能,并非保障政司的权力,而在保障个人之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从这一组设准出发,自由主义者看得最严重的事是镇制权力的随意滥用,并且反对国邦统治大家的经济生活。自由和责任有不可分性。**依此,一个自由主义者对于他的所言所行的后果都负有责任。不付责任的人是没有资格讲自由的。**没有理知和道德观念作基础的骚动根本就不是行动自由。不从理知和对社会的责任感出发的言论不是言论自由。骚动和不负责的言论往往招致极权主义的灾祸。近半个世纪以来西方和东方的若干大变乱的史例可为殷鉴。

我所处的环境之动乱,社群气氛之乖谬,文化传统之解体,君子与小人之难分,是非真假之混淆,以及我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颠困流离,再再使得我对他虽然心向往焉,但每叹身不能至。而且,近半个世纪中国的现实情形,不是使人易于麻木,便是使人易趋激越。从事述要《到奴役之路》时代的我,是属于激越一类的。十几年过去了,回头一看,《到奴役之路》经过我的述要,于不知不觉间将我的激越之情沾染上去。我那时的激越之情和海耶克先生的肃穆庄严是颇不调和的。关于这一点,我很惭愧。我认为我应该向海耶克先生道歉。
就最低限度的意义来说,这本书的述要之在这里出现,可能让这里长年只受一种观念和思想熏染的人知道,这个地球上尚有许许多多不同的观念和思想;而且,在那许许多多不同的观念和思想中,说不定有的比他所熏染的更好。人不能完全藉消耗物质来延续生命。人的生活还须有理想的远景。有道德相知识作基础的理想,至少比需靠现实层界的权势和利益来支持的种种气泡,较值我们怀抱得多。

古人说:“光阴者百代之过客。”我近年来常常想,人生就过程来说,有些像一支蜡烛。这支蜡烛点过了以后,永远不会再燃了。我从来不做秦始皇帝那种求长生不老的痴梦。那些藉语言和幻想编织一幅图象来把自己躲藏在它里面的人实在是软弱的懦夫。世界上最刚强的人是敢于面对逆意的现实真相的人,以及身临这样的真相而犹怀抱理想希望的人。现在,我像冰山上一只微细的蜡烛。这只蜡烛在蒙古风里摇曳明灭。我只希望这支蜡烛在尚未被蒙古风吹灭以前,有许多支蜡烛接着点燃。这许多支蜡烛比我更大更亮,他们的自由之光终于照过东方的大地。

五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修正

海光先生言辞之真切,直直令人动容!先生自愧为“激越”之辞,然而在彼时的中国,但凡胸怀家国之士,不能不大声疾呼,一颗赤诚之心只为中国寻出一条道路来。作为行动的自由主义者,这种精神万分可贵,尤对我们当代的读者,绝不能忘记我们静坐书桌前思考的理论,是前辈们奋起争取的目标;而作为理论评判,当然以事实逻辑为根本,再不能情感用事。然而,个中差异、就事论事,恐怕常人不易平衡,即使海光先生也常为现实而气恼,这一点在先生的评注中随处可见。海光先生的学生,李敖先生曾回忆道“我的老师殷海光这个人道行不大够,说的一口哲学,自己心里的哲学恐怕是没想通。他每天讲到蒋介石就生气呀,气到胃痛,饭菜都没办法吃,最后生病得了胃癌。论文都证明压力是胃癌很大的诱因,殷海光(生病)很有可能跟这种压力与愤怒有关。不能征服你的敌人,就要比你的敌人晚死。蒋介石活了八十九岁,殷海光只活了四十九岁,真的很可怜啊!“、“哲学家因愤恨而卒,就像神父得梅毒而死一样荒谬”。此足为戒。不过,先生点燃的这支蜡烛,倘能照亮你我,照亮沉睡的神州大地,便不负先生的夙愿了!

先生的序中提到了自由主义的一些定义,可以给我们一个直观的看法。在接下来的头一章中,有更详尽的论述。这种自由主义,是具体的、部分的(英文说partial)自由主义,直接教导个人的行动。再从个人的这种原则出发,建立起更高级的机构。也即,自由主义不是纯粹的、宽泛的(general)定义,不是只有经济学家、政治学家才会谈论的术语,是一种更底层的基本的观念。读这本书,可以让我们弄清楚自由主义的概念框架。

最后这一段关于理想主义的定义(我这么认为)我非常喜欢。理想主义绝不是”空想主义“,也不是任何幻想都能成为理想。理想主义乃是建立在对于现实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做出自己力所能及范围内的最优决策。为了这个目标,我们可以说自己是”充满理想地前进“。我一直觉得理想主义是个情感很浓的词,但我并不觉得这会和冷静认识产生冲突。文中即是最好的例子。


自由主义的概念

民主形式是易被利用的。举凡开会也,选举也,议事也,立法也,举手也,无一不可表演得惟妙惟肖。

倘若连这都做得不像,把人民当成什么了!

民主是决事过程,能不能脱离自由而定义民主?恐怕很难。

有句话叫”停了的钟一天也会对两次“,这个类比有在此处颇有道理。因此万不可用狭隘的、片面的、静止的观点看待事物。

自由人是自主,自发,和自律的人。

个人主义之基本的特色是尊重个人,把人当做人。个人主义承认各个人自己的看法和品鉴力在他自己的圈子里是至高无上的。无论他个人的圈子怎样小,都是如此。个人主义并且相信,人必须发展自己的才能和个性。

这种由商业而引起的新生活观,在没有专制的政治力量来阻抑它的地方,便根深蒂固起来。大家逐渐认识个人须自发地和无拘无束地努力自己的工作。这种认识使大家能够建立复杂的经济活动秩序。不过,只有在个人解放运动获有展进时,这种对个人才能的认识方能产生。

追求自由解放的力量从何而来?观念的转变加现实的压迫。

解放个人能力之最大的结果,也许就是产生了科学。科学之产生,乃近代西方历史上的奇葩。

大多数人信以为真的和对的东西,足以阻抑个人从事新的发明。一旦加于人类才智自由发展的枷锁移除了,人类便可迅速努力,从事发明制造,以满足大量的需求。当着大家的智识水准提高了以后,大家便能立刻发现社会上真实的污点何在。这时,大家不复对这些污点处之以容忍的态度

精神力加无边际地探索。

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说,我们在处理我们的事务时,必须尽量藉用社会自发的力量,而且尽可能地少用压制力量。这条原则是可以应用不穷的。人们自动地去建立一个制度,与被动地接受一个已成的制度,这二者是全然不同的。(自由主义的真精神在此——海光)

他们(激进的社会主义者)所考虑的问题,只是如何完全打碎既有的社会结构,而以新的社会结构代之。而且,正像年青一代人的希望逐渐集中于全然新奇的事物一样,大家对于了解既存社会机能的兴趣迅速低落;而且,既然大家对于自由制度怎样发挥其机能的了解日趋模糊,于是我们也就逐渐不能意识什么东西是依存于自由制度之上的。

新需求的发生,自始于自由主义,乃人之本性自然而为,而非其不能发生、不应发生也。所谓欲望创造,真谬论也。不是创造欲望,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我们应当考虑的问题是,这种”愿意“是否是真的自由意志,以及对于不平等的效应如何。而非抑制欲望。人心如水,宜疏导不宜阻抑。

现代的问题,已经不复是我们怎样能够将自由社会中自发的力量作最好的运用之问题。在事实上,我们是着手废弃那曾产生不可预见的结果的力量,而且消灭大家共同维持的市场机构,将一切社会力量集体化,导之趋向人为“有意”选定的目标

社会进步没有捷径可走。每一步若能取得眼下的利益,在将来必定有trade off,只是没能考量到。这一点最最要紧,不论政治大事,亦或个人人生规划,常欲”人定胜天“,最终失之千里,追悔莫及。不要高估自己,理性面对现实,可以避免许多灾难。这是所有温和的理性的个人的第一准则。

民主制度是扩大个人自由之范围的制度;而社会主义则限制个人自由之范围。民主制度将一切可能的价值加诸每个人之上;而社会主义则把个人当做一个工具。在社会主义的制度中,个人,不过是一数目字而已。民主制度与社会主义共同的地方只有一点,就是二者都主张平等。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即使是这一共同之点,还是有差别的:民主是在自由里去追寻平等,而社会主义则是在桎梏与奴役中追寻平等。

当着我们看到“平等”这一符号,或听到“平等”这一声音时且不忙欣然色喜。我们要作进一步的追问:“平等”是怎样来到的?是被动地“配给”的呢?还是主动地争取的?尤其要问:“平等”所指的实际内容是什么?是奴隶与奴隶之间的平等呢?还是主人与主人之间的平等?”

在那些曾为政治自由而奋斗的伟大使徒们的心目中,自由一词之所指,是免于被人压制,免于他人滥施专断权力。社会主义者所谓的新自由实在的意义,就是要消除不同的人在选择范围的大小所存在的差别。

注意,此处要区分几个名词与概念,不能陷入“偷换概念”的陷阱之中,白费了争辩的气力。自由主义者所谓的自由概念,在上面已然澄清,而那些“好”的社会主义者所说的“自由”概念的“应然”部分,正如此处所说,其实是一种平等的想法。二者本质不同,只不过假借了同一个名称。

那么,不平等的意思是说,不同禀赋的个体似乎不能做出同样丰富多彩的选择,这是否是一种“不自由”?我认为,如果不平等是一种客观事实的结果,我们必须以客观的心态接受它,然后如果心存人道主义,则可以考虑慈善、捐助等手段做温和的援助。要时刻提醒自己,自由主义者提倡的是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在一个平均的意义上人人得以机会平等的自由。绝不可以暴力手段、以摧毁以上自由概念为代价强推平等,最终只会换来既不自由也不平等(具体请继续阅读)。同时,自由主义者不排斥平等的概念,只是平等的努力应当被纳入自由的框架下讨论。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于政治经济生活组织的差异

(社会主义者)都视取消自由与统制思想言论为必要的手段,都视首领为天帝而众人为工具,都拿“主义”、“国家”、“光荣”为招诱愚众的符咒,虽然其一强调种族优越论而另一高唱阶级至上论,但结果对内之压迫残害与对外之侵略则无不同。民主思想者少谈“主义”这类空泛的幌子,而多谈减少大家的不便之类的实切问题。

必须先在思想上死一次,根本去掉那套可怕的一党绝对主义,脱骨换筋,改变人生观,和世界观,从新作人;拿这个新人作底子,再谈新政治。

社会主义一词,往往用来表示社会正义,较大的平等,较大的安全,等等理想。这些理想,乃社会主义所要达到的最后目标。复次,社会主义这一混乱的观念,又意即大多数社会主义者用来达到上述目标的特别方法。有许多优秀人物认为这种方法是实现上述目标之唯一迅速而且完备的方法。在这一意义之下,社会主义意即废除私有企业,废除私有生产工具,并且创设一种“计划”经济制度。在计划经济制度之下,企业家不复能为利润而经营,只能为一中央计划机构而工作。

虽然,有许许多多人所注意的只不过是社会主义之目标——很热烈地信仰社会主义之最后的目标,他们也自命为社会主义者。但是,他们既不“注意”这些目标怎样可以达到,又不“明了”这些目标怎样可以达到。他们所肯定或强调的,只是这些目标“必须”达到而已。他们认为,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无论花多么大的代价,都是应该的。可是,在这类统治之下的地区所表现的分配制度予人之感觉印象,往往较所谓“资本主义国家”的分配制度平等得多。

现代这些计划主义者所要求的,乃依一个单独的计划将社会一切经济活动置于一中央机构管制之下,并且规定社会的资源必须在一确定方法之下“有意识地”为一特殊目标而使用。

弄清概念,搞明白批判的对象,是理性思考的第一件事。

自由主义的论证是依据于一项信念之上的,即是,当有效的自由竞争可能发挥出来的时候,自由竞争较之任何其它方法,更能诱发个人的创导能力。为了使自由竞争得以顺利展开,我们必须有一个细心厘订的法治机构。自由主义者从不反对法治。他们不仅不反对法治,而且甚至于着重法治。不过,我们知道,无论是现存的法治机构,或是过去的法治机构,就便于自由竞争这方面而言,都有严重的缺陷。当然,在我们无法创造一些使自由竞争有效展开所必须的条件时,我们也不反对乞援于别的方法来导引社会的经济活动。

自由主义者之视竞争为一优越行为,不仅因为自由竞争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为一已知的最有效的经济活动方式,而且更因其为唯一有效的方式。在此唯一有效的方式之下, 我们的经济活动不受外力压制,也不受官方权威之随意的干涉;而是彼此自动地调整各自的经济行为。有人说,自由竞争可以免除“有意的社会控制”而且给予个人一个机会来决定某项特殊行业之前途是否足以弥补可能招致的损失与风险。这是有利于自由竞争的主要论证之一。(可以存在限制条件)只要这种限制生产的条件平均地影响着一切潜在的生产者,而且并不用作控制货品价格与数量的间接办法。至于政府禁用某些毒品,或对于我们使用毒品一事要求我们特别注意,或限制工人的工作时间,或要求增加工厂中某些卫生设备,凡此等等措施,都与自由竞争全然不悖。

不过,此处唯一成为问题的事是:在特殊情况中,我们所获得的利润,是否大于社会投下去的成本。(政策的收益成本分析)

自由竞争机能之发挥,不仅需要某些社会机构作适当的调整,比如货币、市场、通讯、等等;除此以外,如前所述,还需要有一适当的法治系统。这些条件,不是私人所能全部办到的。这种法治系统之设计,要既能保持自由竞争方式,又能尽量便于竞争活动。法律承认私有财产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固为自由竞争之所必须,但仅如此尚不足够。除此以外,我们还得替那应用于不同事物的财产权下精确的定义。我们知道良好的法治机构可以使竞争制度发挥其效能;可是,对于法治机构的正式之研究,却不幸彼人忽略。

论证自由主义者亦不排斥政府的存在。

(就是,任何一次社会变化都不是什么无可避免的结果。而过去社会之所以发生变化,实在都是人底思想使然。)

这个观点有失偏颇。社会变化的因素是相当复杂的,人之思想变化是其中之一,但是是思想主导了其他因素的变化,还是其他因素的变化之副产品产生了思想变化,亦或二者相得益彰,恐怕不是容易下定论的。

(而集错误思想之大成者,乃各种各色的“主义”与“哲学”。凭一个人头脑之幻构而欲建立一理想国,系当今惨祸之一源。人类社会底事情这样复杂万端,哪里是一个头脑所能包罗得了的?更何况前人底头脑一定比后人简陋,岂有扯着后人盲从前人之理,硬要全国人众听命于一个人底幻想曲,这是何等荒谬绝伦!如果今后有人诚心救国,首先必须洗刷数十年来此类流毒与狂妄风气。否则祸乱相寻,永无已时。浩劫余生,对此能不痛切反省!谈到此处,译者愿意引介胡适之先生老早说过的话:“少谈主义,多谈问题”。)

但是,我们必须知道,那些借口近代文明趋于繁复而主张不得不施行中央管制的人,心目中最着重的并不是这类问题(譬如自来水、电灯之类底问题)。他们一般提示给我们的是这么一番道理:时至今日,我们要获致圆融的全部经济活动程序是愈来愈困难了。因此,我们必需专设一中央机构来调配各个部门。只有这样办理,社会生活才不致因混乱而解体。

然而问题在于,为了达到充分自由竞争需要完全的信息,这方面的计算量恐怕也不是人力能为。所以自由竞争的这一点好处恐怕是不多了。这方面的论证,恐怕还要找到一条新路。社会主义者计算不出全部的市场信息,同样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也计算不出需要哪些条件才能保证一个完美的市场。但是市场设计理论有意引导之。

计划应当作为竞争的补充方法。

是否可以证明变化的影响可以充分小,以至于计划经济的有限计算时间不够?计算速度是否存在上限?

价格制度,使企业家们只要注意比校少数的价格变动,就能调节他们的经济活动以与别人的经济活动相适应。这就像工程师注视着几个仪器上的指针来作决定似的。在此,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只有在自由竞争能够盛行的情形之下,价格才能完成上述的任务。所谓自由竞争能够盛行,意即说在市场中的个别生产者不能控制价格之高低;恰恰相反。他必须适应市场价格之变动。只有在这一条件之下,价格制度才能作调整经济活动之指标。价格制度像一套能传递相关消息的机器,使各人的努力得以互相适应配合。有了这种配合,人与人间便可实行一种知识上的分工。当社会整体变得愈复杂时,靠价格制度来活动的人与人间的知识上之分工愈不可少。

许多事情如不能在一时完成,任一件事如只有牺牲他事才能完成,唯有将专门眼光以外所能见到的因素计入才能解释。这一类底解释,我们只有动心忍性,作极大的智识上的努力,才可以忍受。我们愈能动心忍性,我们便愈能透过较为广阔的原野,用最大的努力完成我们趋向的目标,并且设法平衡在我们直接利益以外的因素。果能如此,我们就可不太注意那直接的利益。

我们必须知道,从圣洁的心智纯一的理想主义者到狂热主义者,其间的相去,往往不过一步之差而已。(古往今来,为狂热地实行“主义”或各种狂想曲而大规模枉死的人,远多于被土匪零星杀死的人。可不戒哉?——译者)

这种办法就是预先假定我们每个人底需要是被安置在一个价值秩序里,然后分出高高下下来。他们并且以为这个人为的价值秩序是很完备的——完备到足以在计划者所须选择的一切不同的行动中加以决定。简单言之,这种办法就是预先假定有一完备的伦理法典存在。在此伦理法典中,一切不同的人文价值都可给予适当的安排。

如何区分所谓组织、规则、法律与强权压迫的差别?须知,公民契约所建立的管理者,也即政府,提出法律必然是对全体公民统一平等地保护,在一个个体出生到死亡的正常过程下皆有相等的概率受到保护。虽然法律的制定终究受制于制定者的主观影响,但是也正因此法律追求的是最普遍意义上的平等,保护的是一种”平均人权“。而极权,且不论其目标究竟利弊如何,亦非平等。

任何人底观察力不能超越一有限的范围以外。他对别人底迫切需要之感觉也不能超过一有限的范围以外。无论一个人底兴趣是否集中于他自己底物质需要,或者他热烈地关切到他所知道的每个人底福利,他所要达到的目标往往不过是全体人类需要之极小部分而已。(明乎此理,许多人可勿劳为”大众福利“操心——译者)

上面所说的,是个人主义底全部哲学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个人主义底哲学并不假定人是自我主义的,或者是自私自利的,也不认为人是应该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者注意到一项事实,即是,人底想象力有许多限制,这些限制使我们所作的价值标准充其量只能顾到整个社会需要之一部分。而且,严格说来,价值标准存在于个人心中,因而只有一部分底价值标准存在。我们底价值标准与别人底价值标准不同,并且往往彼此不相一致。这是无可避免的事实,也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个人主义的哲学只是从这类事实出发的。从这类事实出发,个人主义者认为,在一定的限度以内,我们必须依照自己底价值标准和抉择行事,而不依别人底价值标准和抉择行事。在这种范围以内,个人所定立的目标系统是至高无上的,不受任何他人底独断所左右。这样看来,个人是他自己底目标之最后的裁判者。个人自己底看法和想法尽可能地支配着他自己底行径。(译者按:以上系就自由社会里的个人而言。至于在俄式极权空间,一切无不反此道而行。在俄式极权空间,除了如斯达林的一人以外,已无完整意义的个人。在这类空间,一般的个人已无意志的存在,已无思想的存在,已无独立的经济之存在;个人所余者,唯物理的存在,生理的存在,呼吸,消化,及生殖机能之存在。这样的个人,在长期的心理痹麻之下,在政治权力底威胁之下,在官爵与利益底招诱之下,自然只有完全依照别一个人底价值标准和抉择而行事;并且久而久之,居然成为风气,习染者毫不自觉,视若当然。于是,这样的社会,像迭斯尼底幻想曲里所描写的一样,无数小鬼在一个巨灵底指掌之下忙乱不已。这样的社会,乍然看来,也许花花绿绿,热闹非常。其实,隐藏在这花绿闹热背后的,是无限的茫然,无限的怆凉,无限的虚幻。在这种社会里,丝毫没有生机在那里滋长,很少人味存乎其间。这种社会之构成与延续蕴涵着其自我毁灭的因素。所以,正如迭斯尼所描写的一样,黑暗的夜幕过去,光明的太阳照耀,巨灵和小鬼们会一齐消失得无踪无影。迭斯尼底幻想曲里所描写的,虽然是他自己底幻想,但正像一篇魔鬼社会始末记。斯达林之流,就是这种魔鬼社会之创造者。他底这种创造天才,正是人间地狱化之一因,但却为后来的共产型模人物羡艳不置,日以继夜模仿之不暇。此所以亚洲浩劫横流不已也!要挽此狂澜,首先必须把个人从此等魔掌中抢救出来,让各个人底腔子里各装上自己底灵魂,呼吸自由的空气,正正常常地作个人。)

我们主张个人主义,并不反对人应有其社会目标。无宁,我们认为个人底目标须有与别人底目标相契合之处。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各个人底努力配合起来。不过,照个人主义者看来,这种配合是应有个限度的。因此,所谓共同的行动,只限于各个人所同意的那一范围。在最大多数的情形之下,这种共同的目标并非个人底最后目标,而只是不同的个人为了达到不同的目标而采取的途径。在事实上,一般人所常同意的共同行动,乃能达到一共同目标的行动。但是,这一行动所能达到的共同目标,往往并非一终极目标,而是可能达到各个人底目标之一手段。

因此有什么事是终极的吗?或者说,其实本不应有这种思维!人过远虑,近皆是忧!不要过远的考虑自我范围之外的事情。

当着许多个人联合起来从事一项工作以达到他们共同的目标时,他们为达到此目标而形成的组织,比如像国家,被赋予他们自己底目标,以及他们为达到这些目标而自定的方法。(这么一来,个人中心论建立。而一般所耽心的个人与群体不能相容之说不能成立。同时,少数自私分子不得假借“国家”、“民族”、“社会”……之名,拂逆众意,以遂其私欲矣!)

当然,如各个人所事之项目增加,则各个人对某一特殊事项同意之盖然程度会减少。(此点从事“组织”者需能明了。一个组织对各个人之要求事项愈少愈妙,应须严格限制于最低限度之必要条件上。)

民主不能只行一半。要行民主,必须从头到尾都行:必须从权力生产底泉源一直到权力之行使,都是民主的。

应用到生活中,要有民主的生活态度,关注自己做好自己,做自己的理性人,不要依赖他人。

譬如想象之最为完美,不动美人则次之,谈吐言语又减三分,有了人类思想则低俗也,更不必说沾染俗世的气味。然而,知道这个道理,或者说认识到理想的玄远渺茫,更需忍痛专心于现实。不必空谈什么理想与现实的二分,亦不必视之为一物。做好理性范围之内的事情即可。


自由主义与法治的关系

自然,这只是一种理想,而且这一理想从未完全达到。因为,立法者和执行法律者都是人,人有人可能发生的错误。虽然如此,实行法治的主要之点是再清楚明白不过的。这一点就是,行政机构之行使压制权力必须尽可能的少,愈少愈妙。

我们在从前说过,经济生产行为应由个人所决定,且此种行为永久在法治结构以内行之。

这便是法律的平等思想。

这么一来,结果,有些人底看法便决定了谁底利益更为重要。于是,这些看法成为当地法规之一部分。这种法规叫做实质法规(substantive rules)。

也即需求无定势,除自由选择之外无有统一的排序。

当制定法规时,如可预见其将产生特殊效果,则法律不复仅为人民所用的工具,而且成为立法者对人民之工具。这样一来,政府不复成为实现大家底利益之工具,即不复为帮助大家充分发展其个人能力之工具。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就变成一“道德”机构。我们在这里所谓道德,并非与不道德相对立的东西。我们所谓的道德机构,要将其对一切道德名目科诸属此机构的份子。至于政府底看法究竟是道德的,或者是极其不道德的,都无关重要。在这种意义之下,纳粹或任何其他行集体主义的国家都是“道德的”,而自由国家则否。(同此“文以载道”之类型者,常为以政府作实行高踞于其上的一党底“主义”之工具。此类之典型范例,当推苏俄为首。其他若干地区,近数十年来,不过有意或无意师法之而已。政府既成一党实现其“主义”之工具,于是势必藉口将思想言论套入此一“主义”而后已。于是而智性活动绝矣!——译者)

也即政府成为绝对道德的定义者。

之所以如此,因当计划执行时所关涉者唯一特殊事业之“利益”。于是,在一特殊范围内的人可能大获其利。在一特殊范围内的人大获其利,全社会不必获利。

所以同是法律,其作用之好坏与否,端视其建立于何基础之上与夫作用于何种情境之内而定。欲实行以维护人权为主旨之法治,必须创建一民主社会。当然,民主社会之创建,又有赖乎法治之推行。

如有政府想为不同的人制造“公平”,必至弄得大家都不公平。

非人人皆有充分理性,故非人人事实平等。要求人人事实平等,除非人人理性。否则,不可借强力扭转、“再分配”。须定现实之为必然,向未来看去。应使下位者不怨其失位而上位者不骄其权位。

然而,法治之造成经济的不平等,并非有意以一特殊的方法为特殊人物获致利益,也并非有计划地使另一部分人陷于贫困。但是,如果所有的人在同样的法规下都可能获得财产,而在实际上只有某些人得到财产,我们因此便说这一部分人享有“特权”,那末我们便是滥用“特权”这一名词。(如果这法律不是依据一人之意志与好恶而定的,而是依据众人之意志与好恶而定的,则服从此法律之人便是自由人。凡非自愿地基于共同目标或共同兴趣,而系被迫服从一人者,谓之奴隶。准此,所有极权制度之下的人都是奴隶。——译者)

重要之点,如前所述,是个人能否预知政府底措施或行动是什么,并且以此知识作为张本来从事自己底计划。正是:时代在进步,需求在扩张,而极权之下需事事听父母官的话,那末必然是不可预知而不可自由行动的。

要区分形式法治(走合法程序,但司法权立法权本质被抓在政权手里)以及实质法治(法治原则法治精神,普遍公平的利益以及可预知性)。维护人权的真正要旨。

所以并不是自由主义排斥平等概念,从自由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就可以看出。自由主义最重视的机会平等、法律平等、自由平等这些概念,在其领域与实践内无疑是最为彻底的。只是,从社会现实历史的过渡中带来了先验的不平等,以及人们由于地理等自然因素以及不可知的灾难等偶然因素导致了平等的偏离,这些本不是自由主义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如果想要改进这些不幸者的幸福,自然有公众自发的捐献,乃至最佳的Pareto改进的办法。因为追求一霎的虚妄的平等,而毁坏自由的秩序,人祸已极!

那么至于如何改进这样的不平等,现代经济学有许许多多的研究方法。我想这也是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初心了:建立在人人平等的假设上,最终回过头来思考如何使现实与理想相逢。我在此提出一点,扩大需求,扩大机会,我相信人人皆有自己的长处。社会要给予这种比较优势以奋斗的可能。倘若实在不幸,那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就可以靠政府的力量来帮助了。

假若有一条法律规定说,官方可以便宜行事,那末官方之所作所为,岂非都是合法的?但是,究竟说来,官方此类行径,不能说是合法的。因为,只要通过法律程序给予政府以无限权力,则最专断的权力都可以是合法的。即使在民主政治之下,设吾人也可如法炮制,则不难制出吾人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备的专制政体。

这一点极重要极重要。我们要反思,所谓国家安全的借口到底成立不成立?怎样定义国家安全遭到威胁?威胁的情况下采取何种极端手段?既然是国家安全的威胁,那一定是极其特殊的境况。倘若把此种借口延申到日常生活中,拿高高在上的宏大的帽子扣在每一个微不足道的个体上,那便成了政府的控制手段了。问题很简单,谁来组成国家?谁的安全?威胁的程度有多大?谁来负责保卫?可以做出怎样的牺牲?

立法者从事立法时,不许为何人特别立法,且不许帮助何人利用政府底压制权力通过何种法案以利私图。所谓实行法治,并不是说国中每件事皆受法律管制。恰恰相反,法治之主旨是说,政府底压制权力只能在法律事先规定好了的条件下才可行使。实行法治时,不许有例外;如有例外,法治精神便为之破坏。

重点:法治是针对执政权的要求,即反对政权利用法律获取私利(这是个人或团体特权的特例),而不应该以此来不合理地规制乃至压迫个体!


自由主义与道德哲学

(“进步分子”凭义务说造成一种观念威力,借此观念威力,驱策大家白白自我牺牲,来搅翻世界。退步分子则假借义务说为一种堂皇语言,迫人白白自我牺牲,以满足其私图。“进步分子”与退步分子的目标固然不同,但二者之要求别人白白自我牺牲则一。——译者)

有些”义务说“简直伤害中国人的良心!五千年来传统美德一朝而尽。

独裁者之威胁诱惑之大,俾世人一往而无止境也。华盛顿乃治者表率。人的良心,仁者爱人,掌权之人的异化实在令人可惜。正如马克思主义所谓资本的增殖倾向使资本家个体也被异化,权力的垄断性质使得独裁者个体亦被异化。然而权力乃熔炉,人生来非为独裁,离得太近恐怕只会自焚矣!恰如袁世凯之流。

(彼等以为主观思构的秩序即是或即应是甚至或必然是外在世界事物发演之秩序。——译者)

(因若干唯心论者以为思想的建构秩序即事物之发演秩序,且视政治经济制度为卑不足道的“形下事物”,于是,除提倡玄门以外,一任千万人众,此身水煮火烧,麻木而不自觉。今日欲反极权以救世界,有而且只有鼓舞,翻新,并充实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之精神请注意:译者所谓“精神”,其意谓与唯心论者所谓之“精神”不同:为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初叶启蒙时代之实征精神。这种精神,指向知识领域,已促起其时之知识革进;指向政治领域,促起大家实实征征地为人权与自由而奋斗。——译者)

自由主义绝不是空谈、唯心,更是实实在在的实践。

有理性的动物的行为,其最后不是为经济而经济的。严格地说,在一般人的行为中,并没有“经济的动机”,而只有经济的因素。这些经济的因素,决定我们为些什么目标而奋斗。如果我们为金钱而努力,这是因为金钱能给我们最大的选择机会来享受我们努力之果实。虽然,实行计划者有时宣言实行计划之目标是使人不复只成为一种工具;但是,在事实上,个人在计划社会中必至成为工具,且其成为一种纯粹的工具之程度,为前所未有者。但是,吾人须知,问题之所在,仍在我们实现某些人所标尚之“社会正义”的理想时所须偿付之代价,是否制造更多的不安和更多的压迫。

哪一种社会运动、政治改革没有trade off呢?所以吾人皆须懂一点经济学原理,勿作“人定胜天”之幻想。

(“社会主义”一词已经演变出两种不同的意义。一是“作为改善大家经济生活的社会主义”;另一是“作为统治手段的社会主义”。——译者)

(经济的独裁与民主的政治,在内部结构和实际的发展上,是不相容的。经济独裁底结果,一定是挖空民主底实际内容。这种制度之消灭民主,与暴力革命之消灭民主,虽有缓急之分,可是,结果很少不同。——译者)

因为,无论是自由竞争也好,或是社会正义也好,其建制也,并非预先为了对于谁何人等有利,亦非预先为了不利于谁何人等。

就这一点而言,自由主义与社会平等正义的理想是相容的。

在自由竞争的制度下,私有财产和遗产常具有影响作用,因而,在竞争场合,个人所有的机会并不完全均等。可是,只要各人的先天的差异存在,机会之不均等可以逐渐设法减少。在自由竞争的社会中,穷人致富之机会确较承继遗产者致富之机会为少。虽然如此,在这种社会中,穷人毕竟有致富的可能。自由竞争制度系建立于想获致财富的人身上。而非建立于权势之上。

这一段也补充了我之前的一段讨论:自由主义如何解释不平等现象。

思考,自由意义是在契约之下对偶概念。失去契约建构的范围谈何自由?

社会主义者一贯地希望拿教育的方法来制造大家底价值判断,使大家有共同一致的价值观,以解决实施计划经济时因个人的价值判断不同而引起的困难。但是,这样一来,教育就不成其为教育了。知识不能创造伦理价值。知识不能导致各个人对于道德价值采取相同的看法。道德价值之厘定,乃所以安排社会关系。

在这些事上,唯心主义者,泛道德主义者PAN MORALISTS,又显得与泛唯物的社会主义者同其“意识型模”:都要人接受其“世界观”,都提倡“空大哲学”,都盛行“思想之走私”,都从一个单一的观点看事事物物,都要制造群众心理,都是全体主义的,也都可以历史主义为经。就思想底型模来说,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同出一神之源。就思想底建造来说,至少在近代,唯心主义是师父,唯物主义是徒弟。就思想底实践来说,唯心主义是阴影,唯物主义是形具。

(同样,世之不明语意学SEMANTICS而高谈“文化”与“哲学”者,鲜不制造胡涂语言。以胡涂语言临胡涂界域,岂有不越弄越胡涂之理?——译者)


自由主义与政府的关系

(可见集体行动并非在一切情况之下有害。问题主要在把集体行动看作目标还是看作手段。如果把集体行动看作目标,那简直是现代的人为灾祸。如果把集体行动看作一种手段,那末也得明文规定集合人众底方式以及所须从事的种类。如其不然,三弯两拐,也很容易变成极权统制。“集体”与“极权”,乃如影随行之两亲家也。如遇保障自由,吾人得随时防制二者之结合。——译者)

谈到这里,我们底讨论就归到一个重点:在任何情形之下,我们一方面要采取种种措施来防御经济波动;可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又得设法防制这些措施,使之不致引起那些威胁自由的计划。

(特权阶层)他们底享受,在自由社会中,得不到道德上的证明。而这种道德上的证明,又与自由竞争制度是不可分的。

自由主义的道德基础。

未来的不可预见性(人为的群体的自然的创新的冲击)导致市场波动,政府“合适地”给予帮助,这本身也是自由市场的要求之一,即个人无忧虑地最大化自己想做的事情,自利的行动可能惠及他人。

要注意思考:片面的经济安全VS自由、经济繁荣、政治安全等等等等。“诸善之争”的问题。

吾人须知,对于加入任何行业的自由之每一限制,便是减少所有在这行业以外的人之经济安全。复次,由于限制政策而得到收入的人数增加,则因不被保护而没有收入的人谋生的机会便愈来愈少。

人不是为观念活着。观念是服务人生的工具。我们今日所需要的,是适应新情势的新价值观念,和可行的道德伦理标准。

没有永恒的观念,除去个人所偏爱的精神气度之外(偶像精神,出于个人价值理想的实现之榜样,与具体社会关系无关,只是一种反射关系),余下的只是对于现实社会生活的最优反映。所以常常感叹人心不古,则是因社会变化之大。

但是,假若我们要使这些努力得到成功,而且又不致牺牲个人自由,那末,实现经济安全的措施,必须在不破坏自由市场制度的原则之下行之;而且同时应该听任自由竞争制度继续发生其作用。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说得很明白:“凡出卖基本自由以冀获得暂时经济安全的人,既不配享有自由,又不配享有安全。”

“权力趋于腐坏,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趋于腐坏。”——阿克顿(Acton)。

(真是一语中的。近五六十年来许多政治的激变中所表征者,地无分东西,几乎全系如此。这等人物,固可造成煊赫之声势,掀起巨大之波澜,甚至树立巍峨之殿宇,然而,一究其实,多为个人之勋业,及团体之荣枯盛衰。彼等从来不知如何妥善解决问题。恰恰相反,彼等之得势,只有加深并扩大原有的病疾。不仅如此,彼等自身不旋踵又成为问题。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巧说竞立,势力竞张,旗帜竞树,覆雨翻云,祸乱不已,如何得了?——译者)


自由主义与社会道德

有许多人常常以为,我们之所以需要一个集体制度系出自一个高尚的动机,于是这种制度可以孕育出最高的德目。然而,在事实上,我们没有理由来证明任何制度必定跟着我们底理想走。

(社会主义者的严密组织的党团)这种团体不在选举时经大多数人底支持而得到力量;只藉着较小的团体之毫无保留的绝对支持而得到力量。这种较小的团体是经过彻底的组织和训练的。这类底团体一经建立,必定把它底力量科诸全体人民头上。极权的首领首先集结这群效忠于他的人在身边,然后作为统治工具,大家底灾难就会临头。这样,极权统治就形成了。

第一、一般说来,各个人底教育程度和理知愈高,则各人底看法和品鉴力也愈不相同,因此各个人也就愈不容易产生一项共同一致的价值观念。

第二、在这个世界上,大多数的人自己并没有坚强的信念。因此,如果有一个现成的“思想体系”,一再有人对他们灌输,他们就会信以为真。

第三、手法精炼的政治阴谋家之处心积虑制造一个组织严密和头脑一致的团体来支持他,这也许是使坏人抬头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

在许多地区,集体主义的政策成了一种普遍的趋势;而且集体主义的趋势又日渐国家化。我们必需研究,如果撇开任何形式的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集体制度能否实行。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特殊主义,也许是国家主义,也许是种族主义,也许是阶层主义(classism)。(近之历史主义者之提倡“历史文化”,在思想路数上,也是一种特殊主义。这类做工,也许可替某类人打强心针;但其效果却与红灯照类似。——译者)

独裁政体=经济上的集体主义+政治上的特殊主义。

假若有人相信集体底目标和利益与个人底目标和利益一致,那末似乎是预先假定人与人之间的看法和想法相似之程度较大。在实行极权的地区,如果支持独裁的团体内有的分子不是独裁的首领所亲自熟悉的,那末独裁的首领便从事训练,使这些分子与一天到晚跟随他的人是一样的:一样地想,一样地说,并且所想所说就是同样的题材。这样,独裁者便可使这些分子与他自己同化,使他们都和他自己一致。

直到现在为止,在理论方面,社会主义是国际思想的。然而,一旦社会主义付诸实践,无论是在苏俄或是在别的国家,社会主义立即蒙上强烈的国家主义的色彩。当最大多数西方人士想象“自由的社会主义”不过是纯理论方面的东西时,在实际上任何地方的社会主义都是极权主义的。一行极权主义,当无人道主义可言了。为什么如此,理由之一,乃如前述,吾人须知,集体主义不能容忍自由主义的广泛的人道主义;而只能容忍极权的特殊主义。(特殊主义,乃今日世界各部分隔膜、误解、猜忌之一源;对内而言,则为进步之一大障碍。——译者)

如果有人认为“社群”或邦国先于个人,如果有人认为社群或邦国有其自己底目标,而且这一目标独立于个人底目标,并且又超越于个人底目标,那末,只有为与社会或邦国底目标相同的目标而作工的个人,才能被认为是这个社群或国家之一分子。如果有人对人采取这一种看法,那末一定得到一种结果。即是,只有这个人为政府所承认的共同目标而工作时,那末他才被尊重为团体之一员,而且,他整个的尊严,并非因他仅仅是一个人而得来,而是因他乃此团体之一员而得来。(这就是个人在极权邦国中的适当位置。这,在思想背景上,与黑格尔底邦国理论若合符节。黑格尔在此所提暗示,对于极权统治之建立,诚有不可没之功也!——译者)

人性底概念,以及各种形式底国家主义,几乎全为个人主义的思想之产物。可是,在集体主义的思想系统里,是没有这种思想容身之地的。一个社群要实行集体制度,只能扩张到各个人目标都相同的那一范围。我们又须明了,助使集体制度扩张的因素,都是特殊主义的因素,而且这种因素是具有排他性的。

尼波(Niebuhr)在另一处又说:“在现代人之间,有一趋势与日俱增。现代人总以为他们自己是合乎道德的。因为,他们一天一天地把他们自己底过恶往大的和更大的集团头上推。”

”平庸之恶“!

也就是集体中人道被抹灭,似乎遵守集体的道德就是对的。

分散权力必可抵抑权力之绝对总和。自由竞争制度,乃分散人吃人的中央管制权力之惟一的良药。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之分散,乃保证个人自由之必要的措施。当经济权力成为一项压制工具时,所谓经济权力也者,如果握在私人手中,便不致成为绝对的和完全的权力,也不足以控制人底全部生活。如果经济权力中央化,并且变成政治权力底工具,那末任何人都得靠它才能生活。经济权力发展到了这一步,其去奴役也已不远矣。

民国的文人气节与自由主义问题。哪怕身陷囹圄,也要保持思想之独立。

思想一经权威化,人间就惨祸大作,黑暗就笼罩大地!古往今来,为了所谓“信条战争”,牺牲了多如生灵!又多少睿智之士在权威思想之前遭受迫害!洛杰培根(Roger Bacon)、伽利略(G. Galileo),不过是其中的显例而已。

时至今日,在稍有实证态度(Positivistic attitude)的人看来,人类在这条旧路上走,何其残酷,何其愚昧,又何其浪费!所以西方自宗教改革以至于知识革进,三四百年来,无日不与权威思想抗争,以至于有了启蒙(Aufklärung),有了科学。有了科学,人类从此可以平视这个真实世界,不再为那些幻觉(illusions)白白流血,冤枉性命。

所谓“历史文化”一词,如果有意义,系指由主、客、内、外、自然、与人交互作用而在时空中形成的一组可经验的复合事实。这些因素缺一不可。“历史文化”主义者却单独把(ethos)凸提出来视作历史文化之基本。

任何系统底内部建构是否严密是一回事,是否能与此实际世界相应是另一回事。亚当斯密(Adam Smith)说:“体系之建构,普遍系起源于那些熟悉一艺而对于其他毫无所知者之苦心构作。那些人借着他们所熟知的现象来说明他们甚以为奇的现象。因此,在别的作家看来不过是几个聪明的比喻的东西,他们则当做是一切事物变化之大关键。”建构“体系”之弊,于兹可见。

清末如何启蒙的,或是没有?不知有没有实证调查数据,当今国民的启蒙思想普及度如何?

依现代的实例观察,极权政府要使每个人为它底极权制度努力,重要的办法,就是使得一般人把政府所要达到的目标看作是自己底目标。在极权国家,如果一般人民对于政府压迫的感觉,并不若自由国家最大多数人所想象之尖锐,那末,这是由于极权政府在控制人民底思想上得到高度的成功。政府希望人民脑子里怎样想,人民就怎样想。

人们并非理性,习惯的力量很重要。只要找到一个规则架构,人们常常会照它来做。也许这就是微观经济学里面的一类不理性偏好:按照固定规则,却不是效用最大化的。

即使是知识最高而且具有独自判断能力的人,如果长期于外界隔离,一切消息来源断绝,也无以完全免于受宣传之影响。

缺少实证与新理论的输入,思想自然会凋敝。不独是极权统治之危害,我们个人平时的生活中也要时刻学习进步,方不腐朽。

假若极权统治者能够把整套价值观念灌输给人民,那末宣传手段就能制造所谓“集体主义的道德”。从极权主义的宣传之性质看来,极权主义的宣传不能尊重价值,不符合个人所在的社群之道德信念。之所以如此,有许多原因。

第一、为着要诱导一般人接受官方所规定的价值判断,宣传者必须说个不同的道理出来;或者,宣传者说他所提出的说法就是与一般人民已采取的价值观念相关联。依这条路线,在建立极权主义时,所以也常常御用复古主义,或爱国主义,或民族主义。

第二、极权主义者强调手段与目的不同。但是二者之间的不同,界限究竟在那里,则从未划清。

第三、极权主义者不仅要求一般人必需同意官方所定的最后目标,而且又得同意官方采取某些特殊手段时对于事实的看法。

极权统治者使人接受其价值观念之最有效的方法,如前所述,是使他们相信这些观念与他们自己平常所信持的观念实在是一样的,至少是与好人平常所信持的观念是一样的,不过大家从前对之没有正确的认识而已。吾人需知,要有计划地剥夺大多数人独自思想的能力,并非一件难事。但是,到了大多数人失去独自思想的能力时,少数人即使要保留批评的能力,也将被迫保持缄默

(现代极权统治者无不侈言“群众路线”。良以彼等可发动群众消灭少数异己分子也。最大多数人被欺被愚而造成清一色之思想以后,万一有少数清醒分子指出大家之迷妄,必立遭群众群起而攻,以致淹没于愚人之海。这种拿群众统治群众的技术所产生之效果,远胜于旧式的直接“捉将官里去”。——译者)

所以独立知识分子很重要。我们每个人也应该培养自己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任何新闻,其是否足以影响人民对于政府之忠诚,乃决定其公布或扣留之唯一的标准。民主邦国,战时在某些部分或不免如此;而在极权地区则任何部分永久都是如此。任何言论或行动,凡足以使人疑虑政府底智慧,或使人之不满情绪增加者,便不让之流处,都要禁止发表。

可是,我们不要以为这些办法只是极权制度之偶发的副产物,而与极权制度底基本性质无关。吾人须知,只要政府强制国家社会中每一件事都受一个单独的“全体概念”所支配,自然会产生这些结果。只要政府不惜任何代价来支持某些看法或某种主义,并且强制人民永远为之作不断的牺牲,一定会产生这些结果的。只要政府有一项普遍的观念,即以为人民底知识和信仰是为了达到某个单一的目标之工具,也终必产生这些荒谬的结果。

复次,主张统制思想的人看到社会上并非每个人具有相同的独自思想的能力。因而否认知识自由之价值。这也是一项错误。吾人须知,知识自由之所以有其价值,之所以为知识进步之原动力,并非因为每个人都能思想或都会写作,而是由于每个人对于事物发生之原因都能够提出其观察,并且加以探讨。在这种气氛之下,可以养成容忍异己的心理习惯。

但是,大多数人底思想随着某一个人走,与每一个人底思想应否服从某一个人领导,根本是两件事
如果我们拿任何前提来控制理知,迟早会使思想和理知趋于僵固的。(拿道德的考虑放在理知前面,结果亦然。这由中国传统文化之濒于衰竭可以得到证明。——译者)